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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泽庆与王孝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枞执字第00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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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泽庆,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孝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丽丽审判员:周和义审判员:乔启勇

书记员:章胜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