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泽庆,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孝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丽丽审判员:周和义审判员:乔启勇
书记员:章胜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