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娟,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耀东,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并以4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71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邹耀东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242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