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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准林诉罗戈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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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准林,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戈沙,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准林与被执行人罗戈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保全费106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戈沙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0375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