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荣湘,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建林,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凤娥,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荣湘与被执行人廖建林、吴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8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廖建林、吴凤娥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304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高亮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