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欢欢,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剑,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欢欢与被执行人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7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沈剑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329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