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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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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红光。被执行人李弘。被执行人陈明可。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作出的(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22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弘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1×××03、62×××12账户和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0×××04、10×××03、10×××01、10×××02帐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弘名下的长城牌CC1026ESD00(车牌号B290A2)、丰田牌TV7250Roya1AD(车牌号BF383B);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可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18、00×××55、00×××62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付清全部执行款项,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因本案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弘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03、62×××12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弘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0×××04、10×××03、10×××01、10×××02帐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弘名下的长城牌CC1026ESD00(车牌号B290A2)、丰田牌TV7250Roya1AD(车牌号BF383B)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明可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18、00×××55、00×××6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