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利来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103。法定代表人:简柏松。被执行人黄国勇。被执行人赵红军。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黄国勇、赵红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800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