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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敏与邓信周、胡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8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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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敏,男,汉族,住址长汀县。被执行人邓信周,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胡文辉,男,汉族,住址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邓信周、胡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汀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邓信周、胡文辉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信周、胡文辉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信周、胡文辉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718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