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伟彪,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达祥,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香港人。
申请执行人陈伟彪与被执行人李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达祥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达祥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3274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