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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伟彪与李达祥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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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伟彪,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达祥,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香港人。

申请执行人陈伟彪与被执行人李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李达祥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