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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彦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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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彦雄。被执行人黎志华。被执行人潘秀红。

申请执行人王彦雄与被执行人黎志华、潘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现需解除被执行人黎志华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黎志华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柳绚

书记员:陈创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