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越。被告钱峰。被告赵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与被告钱峰、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越负担。
代理审判员:兰千卉
代书记员:叶晓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越。被告钱峰。被告赵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与被告钱峰、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越负担。
代理审判员:兰千卉
代书记员:叶晓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