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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越与钱峰、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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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越。被告钱峰。被告赵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与被告钱峰、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越负担。

代理审判员:兰千卉

代书记员:叶晓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