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军虎。被告蒋碧筠。被告徐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虎与被告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军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郭军虎负担。
审判员:李建军
代书记员:吴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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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军虎。被告蒋碧筠。被告徐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虎与被告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军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郭军虎负担。
审判员:李建军
代书记员:吴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