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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郭军虎与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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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军虎。被告蒋碧筠。被告徐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虎与被告蒋碧筠、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军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郭军虎负担。

审判员:李建军

代书记员:吴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