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汉康。被告付兵童。
原告应汉康为与被告付兵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千卉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存在“付兵童”这一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汉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兰千卉
代书记员:叶晓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