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徐小莲与赵成一、黄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文商初字第1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小莲,(原龙川乡)下村。被告:赵成一。被告:黄智群,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办事处飞云西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莲诉被告赵成一、黄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小莲撤回对被告赵成一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小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小莲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代书记员:朱琼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