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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章红梅与朱茂海、吴燕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文玉商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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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红梅,务工。被告:朱茂海,务工。被告:吴燕旺,务工。

原告章红梅与被告朱茂海、吴燕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白莉莉

代书记员:项旭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