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奇。被告:周杰。被告:陈丽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奇诉被告周杰、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奇撤回对被告周杰、陈丽丽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周奇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丽芳
代书记员:朱琼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