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汝芬,退休教师。被告:赵美红,家务。
原告赵汝芬诉被告赵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汝芬以被告赵美红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汝芬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汝芬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胡振华代理审判员:赵丽芳人民陪审员:陈越光
代书记员:张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