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辉与被告毛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辉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剑红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毛剑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建辉案款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31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