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善幼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希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善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周善幼尚欠申请执行人毛希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4.5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30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希华发现被执行人周善幼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