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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罕民、蒋洁飞等与周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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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罕民、蒋洁飞、唐益民与被告周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罕民、蒋洁飞、唐益民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伟国银行存款14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经堂路16弄4号的房地产。因本案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周伟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唐罕民、蒋洁飞、唐益民借款人民币16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8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