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亚红与被告王双英、吴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亚红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在另案执行中,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双英银行存款20114元至我院,现被执行人王双英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吴跃武名下位于奉化市惠政东路93号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吴跃武可供执行财产另案正在处置中。截止2013年12月4日,被执行人王双英、吴跃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亚红案款4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58.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