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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照金与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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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照金与被告卓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照金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卓小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27号的房屋我院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卓小平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照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卓小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照金案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