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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海亚与柳刚辉、戴亚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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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海亚与被告柳刚辉、戴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海亚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戴亚银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弥勒二苑16幢101室房屋;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柳刚辉名下的浙B汽车。现两被执行人均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叶海亚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上述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柳刚辉、戴亚银应向申请执行人叶海亚归还案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9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