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国龙与被告王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国龙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光所属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葛岙村马孔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6月20日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光建已于2013年1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处理,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王光建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国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8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