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凤与被告胡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凤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亚君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凤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亚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胡亚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凤案款人民币818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27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国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8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蒋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