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年贵与被告田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丰年贵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吉红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年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田吉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田吉红尚欠申请执行人丰年贵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38元,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9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年贵发现被执行人田吉红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