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明君与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奚明君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军名下奉化灵峰商城9%的股权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王立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明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王立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奚明君案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87元,执行费10933.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31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