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光云与被告曹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光云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钊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光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曹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光云案款人民币1826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申请执行费173.99元。现申请执行人夏光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0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