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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国邦与叶松岳、叶周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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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国邦与被告叶松岳、叶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国邦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松岳所有位于奉化市西坞镇白杜后中畈11号房屋已查封(土地证书号:14-10-614号),但是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范国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叶松岳、叶周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国邦案款人民币28876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4231.49元。现申请执行人范国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