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林贵与被告蒋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林贵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成波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蒋成波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蒋成波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大成路250-9号402室房产。待变现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成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汪林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成波的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7月19日,被执行人蒋成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汪林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01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执行费12638元,由被执行人蒋成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5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