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方伟与被告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方伟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明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方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周建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方伟案款人民币510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665.75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方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仇飞龙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