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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浩亮与胡绪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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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浩亮与被告胡绪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浩亮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绪儿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7月12日被执行人胡绪儿尚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胡浩亮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69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5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庄亚平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江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