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锡标与被告梁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锡标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梁盛儿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城基路32幢402室(房产证号:**-号)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7月12日,被执行人梁盛儿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锡标借款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4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仇飞龙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