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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爱莲与邬元玄、邬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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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爱莲与被告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陈龙、江巧杰、邬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爱莲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陈龙、江巧杰、邬雷凯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世宏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我院司法拘留15日,登记在其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B的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扣留,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爱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陈龙、江巧杰、邬雷凯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和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负担;执行费819元,由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陈龙、江巧杰、邬雷凯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9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