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阿国与被告周维益、范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印阿国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维益名下的财产目前由另案正在拍卖,本案正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周维益、范玲芳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7月30日,被执行人周维益、范玲芳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印阿国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7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江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