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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建伟与毛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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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葛建伟与被告毛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建伟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剑红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建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毛剑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葛建伟案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8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