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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邬美娥与邬益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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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邬美娥与被告邬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益帆已被刑事羁押,被执行人位于奉化市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份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截止2013年8月5日,被执行人邬益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邬美娥案款人民币221365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2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24536.52元。现申请执行人邬美娥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7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