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玉珍与被告陈如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玉珍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如柏名下位于奉化市水景苑1幢705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现被执行人陈如柏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玉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如柏去向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8月9日,被执行人陈如柏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谢玉珍案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972.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3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