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海全与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印海全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成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海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3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张成尚欠申请执行人印海全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58.2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31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海全发现被执行人张成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