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一赳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一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敏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一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方敏去向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吴一赳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方敏尚欠申请执行人吴一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31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