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孟龙与被告宋运平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印孟龙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运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宋运平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印孟龙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运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宋运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印孟龙案款人民币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61.63元。现申请执行人印孟龙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3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印孟龙发现被执行人宋运平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蒋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