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海泉,男。被告:冯青立,男。
原告陆海泉与被告冯青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陆海泉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靳云文
书记员:李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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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海泉,男。被告:冯青立,男。
原告陆海泉与被告冯青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陆海泉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靳云文
书记员:李林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