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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陆海泉与被告冯青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镇民初字第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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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原告:陆海泉,男。被告:冯青立,男。

原告陆海泉与被告冯青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陆海泉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靳云文

书记员:李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