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其锋男被告:侯喜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其锋与被告侯喜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其锋撤回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珂
书记员:郭朝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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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其锋男被告:侯喜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其锋与被告侯喜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其锋撤回起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珂
书记员:郭朝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