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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毛勤书、毛玉兴与王杰、张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郑立民终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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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歌,系王杰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勤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玉兴,农民,

上诉人王杰、张歌因与被上诉人毛勤书、毛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杰、张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审判员:邓湘宁审判员:郭丽

书记员:李相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