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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胡华慧与何孙斌、徐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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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孙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丽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慧。

上诉人何孙斌、徐丽群为与被上诉人胡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象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何孙斌、徐丽群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孙斌、徐丽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象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国坚审判员:应倩审判员:金莹

代书记员:张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