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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吴燕辉与施恩、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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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恩。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燕辉。

上诉人施恩、韩旭为与被上诉人吴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施恩、韩旭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施恩、韩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审判员:黄玉强审判员:汤泉

代书记员:项蓓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