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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楼小明与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颜茂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浙金执民字第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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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楼小明。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法定代表人颜茂枝,董事长。被执行人颜茂枝。被执行人楼子云。被执行人楼慧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小明与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颜茂枝、楼子云、楼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2)浙金执民字第14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润州区312国道南侧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镇国用(2010)第814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7497.9平方米及其该宗地上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第1-6层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委托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查控的房地产,经过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3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托事毕复函》。同日,申请执行人楼小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润州区312国道南侧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润州区312国道南侧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镇国用(2010)第814号土地证项下的面积为749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该宗地上镇江国际工业品城A幢第1-6层房屋、附属设施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利平审判员:徐伦江代理审判员:张国军

代书记员:吴旭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