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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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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关伟。委托代理人滕红斐。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被执行人成清波。委托代理人刘笑鹏。委托代理人石付成。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

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华东道19弄的房地产及其车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所有的坐落于潍坊西路2弄10号5501室房产及其车库。2013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要求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颜关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利平审判员:徐伦江代理审判员:张国军

代书记员:吴旭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