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心峰。被执行人董合友、李梅英。
申请执行人史心峰与被执行人董合友、李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59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常仕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